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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81民初3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凤奎与遵化市瑞盛铁选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奎,遵化市瑞盛铁选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1民初3597号原告:王凤奎,男,1961年8月16日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委托代理人:刘长江。被告:遵化市瑞盛铁选厂,地址遵化市。投资人:张小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凤奎诉被告遵化市瑞盛铁选厂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王凤奎于2017年6月27日以未到起诉期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凤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凤奎负担。审判员  张翠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晓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