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5刑初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河南省固始县杨集乡道超村民委员会、王仲华保险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固始县杨集乡道超村民委员会,王仲华
案由
保险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5刑初473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河南省固始县杨集乡道超村民委员会,单位地址河南省固始县杨集乡道超村。诉讼代表人叶先明,男,65岁,小学文化,中共党员,固始县杨集乡道超村村民,住河南省固始县。被告人王仲华,男,1962年9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固始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固始县村支部书记,住固始县。因涉嫌保险诈骗犯罪,于2016年11月28日经固始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6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固始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公诉刑诉[2017]2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河南省固始县杨集乡道超村民委员会、被告人王仲华犯保险诈骗罪,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河南省固始县杨集乡道超村民委员会诉讼代表人叶先明、被告人王仲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至2015年间,被告单位河南省固始县杨集乡道超村民委员会在没有种植水稻的情况下,冒用该村部分村民名义,以团体投保的形式参投水稻保险业务,骗取上述三个年度水稻保险理赔款共计91919.46元。被告人王仲华作为道超村支部书记,在2013年至2015年期间带领其他三个村干部虚构土地流转协议及参保花名册等资料,垫资参与投保,并伪造分户定损及理算清单等资料,骗取理赔款,所得理赔款均记入村集体账目,用于村集体开支。2016年11月28日,被告人王仲华到固始县公安局投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河南省固始县杨集乡道超村民委员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被告人作为王仲华作为道超村部书记,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单位河南省固始县杨集乡道超村民委员会诉讼代表人叶先明、被告人王仲华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5年间,被告单位河南省固始县杨集乡道超村民委员会在没有种植水稻的情况下,冒用该村部分村民名义,以团体投保的形式参投水稻保险业务,骗取上述三个年度水稻保险理赔款共计91919.46元。被告人王仲华作为道超村支部书记,在2013年至2015年期间带领其他三各村干部虚构土地流转协议及参保花名册等资料,垫资参与投保,并伪造分户定损及理算清单等资料,骗取理赔款,所得理赔款均记入村集体账目,用于村集体开支。2016年11月28日,王仲华向固始县公安局缴纳违法所得款50000元。2016年11月28日,被告人王仲华到固始县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说明村料、2013、2014、2015水稻保险明细、现金收缴单、拨款收据、村委会开支明细、账户信息、种植业保险投保清单、种植业赔款计算书、保险出险通知书、保险灾情查勘报告表、水稻保险最终定损清单、水稻赔款领取明细、水稻受灾产量评估报告、保险查勘赔款计算明细表、固始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水稻保险赔款说明、保险单(抄件)、被告人王仲华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内容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河南省固始县杨集乡道超村民委员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被告人王仲华作为道超村部书记,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河南省固始县杨集乡道超村民委员会、被告人王仲华犯保险诈骗罪的罪名和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仲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被告单位河南省固始县杨集乡道超村民委员会、被告人王仲华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单位河南省固始县杨集乡道超村民委员会犯保险诈骗罪,判处罚金10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被告人王仲华犯保险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万厚洲审判员 陈 岩审判员 刘康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