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财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北京敬轩远鸿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曹保龙申请与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敬轩远鸿商贸有限公司,曹保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财保12号申请人:北京敬轩远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城北路1号88幢022。法定代表人:苏超,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斌,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申请人:曹保龙,男,198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北京敬轩远鸿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曹保龙名下位于XXX的房屋或者价值人民币1500万元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保单保函并承诺为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敬轩远鸿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曹保龙名下位于XXX的房屋或同等价值的财产,限额人民币1500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于俊平审 判 员 何 琳代理审判员 霍 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