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5执3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梁荣辉与麦海平、陈玉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荣辉,麦海平,陈玉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稿)(2016)粤0115执3613号申请执行人:梁荣辉,男,汉族,1973年9月15日出生,住广州市南沙区,。被执行人:麦海平,男,汉族,1988年5月3日出生,住广州市南沙区,。被执行人:陈玉玲,女,汉族,1988年3月13日出生,住广州市南沙区,。关于梁荣辉与麦海平、陈玉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5民初402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未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麦海平、陈玉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完毕上述义务,麦海平、陈玉玲在限期内未履行。经本院向银行、车管、房管等财产登记部门查询,除被执行人陈玉玲名下银行存款4389.45元外,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案款4389.45元已经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梁荣辉,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措施无异议,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5民初402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麦海平、陈玉玲应按照生效判决自觉履行义务。因本案中被执行人麦海平、陈玉玲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5执361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志东审判员 郑伟军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邵 华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