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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91执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刘光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刘光华,牟海滨,马维亮,牟海霞,李小敏,宋小岭,东营华岳棉业有限公司,广饶县宏聚工贸有限公司,山东宏硕棉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91执195号申请执行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负责人:王鹏华,行长。被执行人:刘光华。被执行人:牟海滨。被执行人:马维亮。被执行人:牟海霞。被执行人:李小敏。被执行人:宋小岭。被执行人:东营华岳棉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维亮,总经理。被执行人:广饶县宏聚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光华,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宏硕棉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牟海滨,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与被执行人刘光华、牟海滨、马维亮、牟海霞、李小敏、宋小岭、东营华岳棉业有限公司、广饶县宏聚工贸有限公司、山东宏硕棉业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九被执行人未履行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591民初88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支付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截至2016年5月18日的借款本金2424634.12元、利息7271.77元、罚息142.83元,自2016年5月1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罚息、复利以及律师代理费25338元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依托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九被执行人名下证券、银行存款、车辆等情况,未发现有证券及银行存款。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牟海滨名下五辆汽车及被执行人马维亮名下两辆汽车的登记手续,但未实际扣押以上车辆。通过东营市广饶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分别查封了:被执行人东营华岳棉业有限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以及十二处房产,被执行人广饶县宏聚工贸有限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以及位于该处的两处房产,被执行人马维亮名下房产一处,被执行人宋小岭、牟海滨名下房产一处,被执行人牟海滨名下房产一处,被执行人刘光华名下房产一处;预查封了被执行人牟海霞名下房产一处,以上房产的查封均为轮候查封。未发现九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九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查封的被执行人以上车辆,均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以上土地及房产,均系轮候查封,无法处置。九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591民初8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胜林审 判 员  张庆莹代理审判员  宋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盖世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