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3102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冯菊娥与王贡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菊娥,王贡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3102执147号申请人冯菊娥。被执行人王贡明。关于冯菊娥与王贡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冯菊娥于2017年5月17日依据已生效的(2015)瑞民二初字第465号、(2016)云31民终7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人民币86333.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冯菊娥与被执行人王贡明于2017年6月25日达成执行和解,约定被执行人王贡明一次性履行75000.00元,剩余债权申请人自愿放弃,被执行人于2017年6月26日交纳了执行款人民币75000.00元,现执行标的已全部执行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瑞民二初字第465号、(2016)云31民终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云海审判员 杨 坚审判员 董诗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方 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