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刑初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彭秀尊、杨光洪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秀尊,杨光洪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3刑初337号公诉机关东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秀尊,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保靖县,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保靖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月12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辩护人熊砚芳,东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杨光洪,男,1981年5月14日出生于湖南省保靖县,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保靖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月23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辩护人韦丁宁,东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7]3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秀尊、杨光洪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小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秀尊、杨光洪及辩护人熊砚芳、韦丁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底至2016年2月25日期间,被告人彭秀尊、杨光洪伙同彭某1、易某、彭某2、田某1(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横店镇后明菜市场附近的棋牌室内开设赌堂,供他人以“牛牛”等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并以每天人民币100元或200元的工资雇佣田某2、彭某4、彭某3(均另案处理)等人在赌场内望风、抽头。2016年2月25日晚,陈某、戴某等人(均已行政处罚)在该赌堂内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缴获共同赌资人民币8510元,个人赌资人民币2160元(均已收缴)。经查,截止案发,被告人彭秀尊、杨光洪等人累计抽头渔利逾人民币126400元。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列举了证人证言、书证、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根据上述事实与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彭秀尊、杨光洪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供他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彭秀尊、杨光洪系共同犯罪,且在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彭秀尊对起诉书指控均无异议。被告人杨光洪在庭审中辩解,其在2016年1月底回老家过年,之后一直没有回过赌堂,故年后没有分到过钱。辩护人熊砚芳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彭秀尊是在赌场开起来后才加入,在赌堂里做的是后半夜望风的工作,所起作用相对其他股东较小;被告人彭秀尊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此前一直遵纪守法,因家庭经济困难才走上犯罪的道路。综上,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韦丁宁的辩护意见是,根据被告人杨光洪的供述,其在2016年1月23号回老家过年后,就没有回过赌堂,年后没有收到过分红,对于赌堂的经营并未参与,仅是承担望风工作,收取分红,故其参与时间较短且参与程度较轻,犯罪情节较之其他几个股东较轻;被告人杨光洪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能够自愿认罪;其法律意识淡薄。综上,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底,被告人彭秀尊、杨光洪伙同彭某1、易某、彭某2、田某1(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横店镇后明菜市场附近的棋牌室内开设赌堂,供他人以“牛牛”等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并约定支付望风人员工资后平分渔利款。为方便经营,以每天人民币100元或200元的工资雇佣田某2、彭某4、彭某3(均另案处理)等人负责为赌堂望风、打扫卫生及抽头。2016年1月底,田某1回老家过年,之后未曾参与赌堂经营,故年后的渔利款由被告人彭秀尊、杨光洪及彭某1、易某、彭某2等人平分。2016年2月25日晚,陈某、戴某等人(均已行政处罚)在该赌堂内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缴获共同赌资人民币8510元,个人赌资人民币2160元(均已收缴),从田某2、彭某4、彭某3处分别扣押人民币435元、380元、1430元。经查,开设赌场期间,被告人彭秀尊、杨光洪等人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138000元。田某2、彭某4、彭某3参与期间赌堂抽头获利数额在人民币50000元以上,其中田某2、彭某4、彭某3各分得人民币3600、4000元、4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列举并经庭审质证的证人向某1、王某、贺某、李某、戴某、黄某、吴某、张某、向某2、田某3、陈某的证言、同案彭某1、田某2、彭某4、彭某3的供述、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账本、浙江省暂扣款票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及被告人彭秀尊、杨光洪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对于被告人杨光洪及辩护人韦丁宁提出年后没有回到赌堂参与经营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秀尊及同案彭某1均供述年后被告人杨光洪是回到赌堂参与分红的,且被告人杨光洪在庭审中对于年后是否回到赌堂的问题先是沉默不语,后才称年后一直在老家,故被告人杨光洪及辩护人韦丁宁据上所提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彭秀尊、杨光洪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堂供他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彭秀尊、杨光洪积极参与开设赌堂,虽与其他同案分工不同,但地位作用基本相当,不宜认定犯罪情节相对其他同案较轻。辩护人熊砚芳、韦丁宁所提犯罪情节较轻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彭秀尊、杨光洪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彭秀尊、杨光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秀尊、杨光洪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熊砚芳、韦丁宁据上所提辩护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彭秀尊的犯罪情节,不宜适用缓刑,故辩护人熊砚芳据上所提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彭秀尊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7年1月12日至2020年9月1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杨光洪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7年1月23日至2020年9月2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继续追缴被告人彭秀尊、杨光洪的犯罪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上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珮人民陪审员 舒士宁人民陪审员 王炳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刘剑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