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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4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曾彩兴与叶伟明、梁志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彩兴,叶伟明,梁志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4721号原告:曾彩兴,男,197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浦北县,被告:叶伟明,男,197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梁志源,男,198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要市,原告曾彩兴与被告叶伟明、梁志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7年6月27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案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彩兴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6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季 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蔡金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