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81执4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市支行、曹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市支行,曹勇,尚春桃,曹小勇,胡云花,杨建哲,刘兰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381执464号之一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市支行。诉讼代表人:代继林,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曹勇,男,198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被执行人尚春桃,女,198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系曹勇之妻。被执行人曹小勇,男,198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广水市人,住广水市。被执行人胡云花,女,198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系曹小勇之妻。被执行人杨建哲,男,1957年6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被执行人刘兰兰,女,196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系杨建哲之妻。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曹勇、尚春桃、曹小勇、胡云花、杨建哲、刘兰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151号、第0015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市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曹勇、尚春桃、曹小勇、胡云花、杨建哲、刘兰兰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151号、001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应金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