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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30执恢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30执恢1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生于1989年6月6日,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出生于1974年9月6日,汉族。被执行人: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郝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党某某,男,出生于1973年6月23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吕某,女,出生于1982年11月27日,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被执行人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应向申请人支付51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66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主动履行案件义务,将全部51000元执行款项和665元执行费交至法院,且申请人也已经实际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430执恢14号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海军审 判 员  姚新兵助理审判员  郗永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