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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2民初45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钱良昌、鲍升丽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良昌,鲍升丽,鲍升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02民初4570-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王一,男,汉族,1980年5月13日出生,湖北省十堰市人,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北路**号。委托代理人徐博,湖北平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申请人:钱良昌,男,汉族,1972年2月29日出生,湖北省十堰市人,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申请人:鲍升丽,女,汉族,1975年12月3日出生,湖北省十堰市人,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申请人:鲍升尧,男,汉族,1973年10月1日出生,湖北省十堰市人,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原告王一与被告钱良昌、鲍升丽、鲍升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2016)鄂0302民初4570号民事裁定书,对担保人王传成的鄂C×××××号丰田越野车予以查封,并对被申请人钱良昌、鲍升丽、鲍升尧价值9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原告王一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担保人王传成的鄂C×××××号丰田越野车的查封;二、解除对被申请人钱良昌农业银行账号的冻结;三、解除对被申请人鲍升尧农业银行账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全 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梦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