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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2民初1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王春波与梁秀杰、四平市常乐塔山老年公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波,梁秀杰,四平市常乐塔山老年公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02民初1332号原告王春波,女,现住四平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徐航,四平市铁西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梁秀杰,女,现住四平市铁东区。被告四平市常乐塔山老年公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秀杰,经理。原告王春波诉被告梁秀杰、四平市常乐塔山老年公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年公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成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春波及其委托代理人徐航、被告梁秀杰同时作为被告老年公寓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春波诉称,原告与被告梁秀杰系朋友关系,被告梁秀杰于2016年6月1日从原告处借款20万元人民币,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期一年,被告老年公寓出具担保。双方口头约定月利3分,并有被告梁秀杰于同年8月4日出具的欠据一张,证明至8月末欠利息2万元。被告梁秀杰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也未给付利息。原告多次催要,均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各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2万元,并偿付自2016年5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22万元为基数,按月利2分计算),并由各被告承担诉讼和保全费。被告梁秀杰和老年公寓共同辩称,借款是我接过来的,这个本金20万元是分两期借的,两万元是利息,我打的条。对原告说口头约定月利3分,我不认可。被告老年公寓担保是事实。20万元的债务都是我接过来的,实际借款人是郑惠东。经审理查明,被告梁秀杰于2016年6月1日给原告出具了本金为20万元人民币的借条,承担了郑惠东以前欠原告的借款,借期一年,被告老年公寓出具担保书,约定“借款人如未能按借款合同规定偿还到期借款,由四平市常乐塔山老年公寓负责偿还”。双方口头约定月利3分,并有被告梁秀杰于同年8月4日出具的欠据一张,证明至8月末欠利息2万元。被告梁秀杰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也未给付利息。原告多次催要,均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各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2万元,并偿付自2016年5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22万元为基数,按月利2分计算),并由各被告承担诉讼和保全费。上述事实,有借条一张、担保书一份、欠据一张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梁秀杰向原告王春波出具借条,承担原郑惠东欠原告王春波的债务,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原告王春波与被告梁秀杰成立借款合同关系,合同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借款本金为20万元,2017年5月1日到期,被告梁秀杰未能还款,故对原告诉请被告梁秀杰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本院予以支持。2016年8月4日,被告梁秀杰向原告出具金额为2万元的欠据一张,双方一致认可是就欠付的利息出具,故原告主张被告梁秀杰按本金偿还欠付的2万元,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双方存在月利3分的口头约定,结合2016年8月4日被告梁秀杰给原告出具的欠据,本院对利息约定予以采信。被告梁秀杰主张2016年8月4日出具的欠据系于2016年5月1日在给原告出具借条的时候一同出具,但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故对被告梁秀杰抗辩不予采信。因原告与被告梁秀杰的利息约定超过法定最高限额,故本院按年利率24%标准保护原告借款利息。2016年5月1日,被告老年公寓给原告出具担保书,对被告梁秀杰的个人债务提供担保,是原告与被告老年公寓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按照担保书约定,双方构成一般保证关系,被告老年公寓应诉后未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且未超过保证期间,故对原告主张被告老年公寓承担保证责任,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本院予以保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梁秀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王春波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自2016年5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借款之日止)。二、被告四平市常乐塔山老年公寓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王春波其他诉讼请求。如逾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保全费1770元,共计4070元,由被告梁秀杰、被告四平市常乐塔山老年公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倪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