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2执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赣州友兴商贸有限公司与张国兄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赣州友兴商贸有限公司,张国兄,张炎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02执381号申请执行人赣州友兴商贸有限公司,住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水东镇虔东大道86号。被执行人张国兄,男,汉族,1968年8月9日生,住宁化县。被执行人张炎才,女,汉族,1968年12月19日生,住宁化县。本院在执行赣州友兴商贸有限公司与张国兄、张炎才买卖合同权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张国兄、张炎才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赖国海审判员 胡永辉审判员 何建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傅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