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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1民初28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2893张昭贞与刘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昭贞,刘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1民初2893号之一原告:张昭贞,女,1968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被告:刘静,女,1984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徐州市。原告张昭贞与被告刘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原告张昭贞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昭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昭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60元,减半收取2330元,保全费1620元,合计3950元,由原告张昭贞负担。审判员 朱 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慧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