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1民初28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2893张昭贞与刘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昭贞,刘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1民初2893号之一原告:张昭贞,女,1968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被告:刘静,女,1984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徐州市。原告张昭贞与被告刘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原告张昭贞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昭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昭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60元,减半收取2330元,保全费1620元,合计3950元,由原告张昭贞负担。审判员 朱 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慧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