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8民初3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行诉张国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行丰润支行,张国胜,吴凤连,张国红,宋君梅,张国华,高秀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8民初3029号原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行丰润支行,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曹雪芹西大街33号。法定代表人郑久三,行长。被告:张国胜,男,1967年7月9日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任各庄镇后泥河村东大街**号。被告:吴凤连,女,19656年3月3日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任各庄镇后泥河村东大街**号。被告:张国红,男,1970年2月22日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任各庄镇后泥河村东大街**号。被告:宋君梅,女,1969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任各庄镇后泥河村东大街**号。被告:张国华,男,1964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任各庄镇后��河村东大街**号。被告:高秀芬,女,1964年1月29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任各庄镇后泥河村东大街**号。原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行与被告张国胜、吴凤连、张国红、宋君梅、张国华、高秀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行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9536元,减半收取4768元,由原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 宏二〇一���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利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