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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6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湖北中通融智商贸有限公司与王永六租赁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中通融智商贸有限公司,王永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77号申请执行人:湖北中通融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负责人:寇向丽,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王永六,男,197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襄阳市人,住襄阳市襄州区。本院在执行湖北中通融智商贸有限公司与王永六租赁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永六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湖北中通融智商贸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光辉执行员  吴昌泽执行员  刘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