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1执1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彭康民与被执行人蒲秋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康民,蒲秋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1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彭康民,男,197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南隆镇。被执行人:蒲秋泉,男,197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奎屯市。本院在执行彭康民与蒲秋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2000000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执行过程中,依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已委托财产线索所在地法院执行。另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达审判员 何苗审判员 邓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