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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7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郭晓晖与杨洪、邓家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晓晖,杨洪,邓家银,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7508号原告:郭晓晖,女,198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杨洪,男,1975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家银,本案被告之一。被告:邓家银,男,197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凤翔路1号之一。负责人:何灿荣。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维,该公司员工。原告郭晓晖与被告杨洪、邓家银、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郭晓晖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晓晖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郭晓晖承担。审判员  张高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晓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