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3财保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温毛毛与赵洋洋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温毛毛,赵洋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3财保7号申请人:温毛毛,男,生于1995年5月11日,汉族,农民。被申请人:赵洋洋,男,生于1987年11月14日,汉族。现申请人温毛毛因与被申请人赵洋洋因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赵洋洋驾驶的陕C637**号重型自卸货车予以保全,申请人温毛毛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陕C637**号重型自卸货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长 景东平审判员 盛 媛审判员 辛 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常海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