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22执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唐安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安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22执396号被执行人唐安强,男,198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广西藤县人,农民,住广西藤县。本院在执行对被执行人唐安强刑事罚金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唐安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唐安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唐安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庆平审 判 员 廖海云代理审判员 姚海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祝子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