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82民初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李忠云与朱明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云,朱明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82民初523号原告:李忠云,男,汉族,职工,湖南省临湘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伟华,临湘市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明生,男,汉族,务农,湖南省临湘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明岳(系被告朱明生的弟弟),男,汉族,个体户,湖南省临湘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斌,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忠云诉被告朱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2017年6月27日,原告李忠云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忠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忠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忠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沈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