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终8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马兴瑞与西安顺通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兴瑞,西安顺通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88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兴瑞,男,195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顺通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大兴路西段43号。法定代表人何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援朝,该公司员工。上诉人马兴瑞因与被上诉人西安顺通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7)陕0104民初9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马兴瑞于2017年6月2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上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马兴瑞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兴瑞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峰审 判 员 刘春梅代理审判员 冯旭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罗 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