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执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与余龙飞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重庆朗廷贸易有限公司,重庆美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重庆美帆美顺铝业有限公司,江陵县美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鲜银涛,余龙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609号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松青路1028号。负责人:姜峰,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重庆朗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大石堡15村10栋1-9号。法定代表人:李明英。被执行人:重庆美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板镇长青路15号5幢1-5-3号。法定代表人:张国伟。被执行人:重庆美帆美顺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铝城大道88号附55号。法定代表人:李明英。被执行人:江陵县美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陵县工业园区东环路。法定代表人:李明英。被执行人:鲜银涛,女,汉族,1981年9月9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执行人:余龙飞,男,汉族,1982年1月28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执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与被执行人余龙飞、江陵县美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重庆朗廷贸易有限公司、重庆美帆美顺铝业有限公司、重庆美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鲜银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4民初2526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余龙飞、江陵县美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重庆朗廷贸易有限公司、重庆美帆美顺铝业有限公司、重庆美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鲜银涛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支付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经对被执行人名下车辆、银行存款、工商等财产进行查询,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暂无可供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04执60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正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佳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