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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11执恢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聂某、王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恢293号申请执行人:聂某,男,汉族,1960年3月28日出生,住山东省肥城市。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1990年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聂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岱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已支付申请人25150元,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岱刑初字第356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 杰审判员 李 兵审判员 王玉琪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孟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