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民初2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张美花与张战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美花,张战根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2603号原告:张美花,女,汉族,1968年4月12日出生,农民,住上蔡县。被告:张战根,男,汉族,1963年2月2日出生,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张美花与被告张战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2017年6月27日,原告张美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美花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张美花承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余双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程亚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