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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民初2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张美花与张战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美花,张战根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2603号原告:张美花,女,汉族,1968年4月12日出生,农民,住上蔡县。被告:张战根,男,汉族,1963年2月2日出生,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张美花与被告张战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2017年6月27日,原告张美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美花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张美花承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余双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程亚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