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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执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29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与虞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虞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294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负责人:陈科。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波。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健。被执行人:虞凯。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与被执行人倪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的(2015)张商初字第019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虞凯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借款本金17569.51元并偿付相应利息(截止2015年9月6日为1791.82元,自2015年9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方式计算)并偿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律师费损失2874元及案件受理费356元、公告费23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倪凯于2007年2月26日协议离婚,目前下落不明,其户籍上登记的张家港市杨舍镇名都花苑18幢606室原系被执行人倪凯所有,已于2009年出卖他人。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车辆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本案未受偿金额为21029.51元及相应的债务利息。本院��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婚姻登记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张商初字第019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钱耀文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洪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