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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执字第0031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刘璐、陈修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璐,陈修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0031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刘璐,女,1971年4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被执行人陈修明,男,1979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申请执行人刘璐与被执行人陈修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长民一初字第014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现查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陈修明名下车牌号为皖A×××××纳智捷牌轿车一辆予以裁定查封,因查封期限将至,需继续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陈修明名下车牌号为皖A×××××纳智捷牌轿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吕 斌审 判 员  陶稚果代理审判员  杜 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经明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