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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3初1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辛科容与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公路局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科容,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公路局,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市政园林管理局,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办事处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3初1786号原告:辛科容,女,1967年9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冉茂蔚,重庆绿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公路局,住所地:彭水自治县汉葭街道沙沱街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43676106331T。法定代表人:陈启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聂洪波,重庆渝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市政园林管理局,住所地: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山谷公园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437907430512。法定代表人:文元林,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子育,重庆渝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南门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43009150179T。法定代表人:肖健康,该街道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袁伟,重庆欣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辛科容诉被告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公路局、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市政园林管理局、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办事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辛科容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辛科容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辛科容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辛科容已预交65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辛科容负担。审判员  彭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