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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02民初2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宜春市宜阳华丰易购明月店、龚建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春市宜阳华丰易购明月店,龚建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2608号申请人:宜春市宜阳华丰易购明月店,经营场所:宜春市袁州区明月北路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904MA35QMAU87。经营者:杨平秀。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英,女,系该店工作人员。被申请人:龚建伟,男,197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宜春市宜阳华丰易购明月店与被申请人龚建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宜春市宜阳华丰易购明月店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龚建伟的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李晓英以其名下赣K×××××雪佛兰小型汽车为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宜春市宜阳华丰易购明月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龚建伟的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李晓英名下赣K×××××雪佛兰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漆建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范春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