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1民初1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郑小一诉被告陈文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小一,陈文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1民初1290号原告:郑小一,男,195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昌奎,宜宾县柳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312021102054。被告:陈文国,男,195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原告郑小一诉被告陈文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仕新人民陪审员 陈 宇人民陪审员 任高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