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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8执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翁林才与郑达金劳务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林才,郑达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8执135号申请执行人:翁林才,男,1963年9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被执行人:郑达金,男,1969年12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原告翁林才与被告郑达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6)渝0238民初23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翁林才于2017年2月7日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金钱给付,执行标的额为228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签名确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238执13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万卿审判员  李廷军审判员  李俊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