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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3执1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兴艳与大庆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兴艳,大庆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3执1177号申请执行人张兴艳,女,196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退休工人,住大庆市龙凤区龙一路14号5门501室,公民身份证号码2302041965********。被执行人大庆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万峰路36号,组织机构代码:55131363-6。法定代表人曲凤海,该公司董事长张兴艳与大庆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龙商初字第7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兴艳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张兴艳依据同一生效法律文书即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龙商初字第7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在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且当前正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属于重复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张兴艳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剑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巩明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