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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21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苏宇、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宇,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1223号申请执行人:苏宇,男,198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59号增1号。法定代表人:宋琦,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宇与被执行人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津0116民初230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德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