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8执4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荥信用社与郑州市友联印刷有限公司、郑州蔡伦纸业有限公司、林永佳、彭玉霞、李卫、董智慧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荥信用社,郑州友联印刷有限公司,郑州蔡伦纸业有限公司,林永佳,彭玉霞,李卫,董智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8执4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荥信用社,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西大街。负责人:王旭辉,系单位主任。被执行人郑州友联印刷有限公司,住址地:郑州市金水区北环道以北渠东路。被执行人郑州蔡伦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江山路9号3306-2室。被执行人林永佳,男,汉族,1971年12月5日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执行人彭玉霞,女,汉族,1970年1月6日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执行人李卫,女,汉族,1984年2月4日生,住河南省确山县。被执行人董智慧,男,汉族,1976年9月9日生,住郑州市惠济区古。本院在执行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荥信用社与郑州市友联印刷有限公司、郑州蔡伦纸业有限公司、林永佳、彭玉霞、李卫、董智慧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惠民初字第193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惠民初字第19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霄鹏审 判 员 郭瑞敏代理审判员 袁艳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樊育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