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02民初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彩清与司安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彩清,司安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02民初847号原告:张彩清,女,1986年6月5日生,汉族。被告司安居,男,1959年8月4日生,现住址不详。原告张彩清诉被告司安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万元其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原、被告通过微信认识,被告称可以快速办理信用卡,原告便向被告提供了自己的身份信息及征信报告,待信用卡办下来后,被告要求原告到晋城将该卡开通,之后被告称要给原告养卡以提升额度,便一直使用原告的信用卡,同年11月1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支,2017年3月,被告便不再还款,也不把信用卡给原告,原告多次打电话和被告协商解决,但被告均拒不理会。本院认为,按照原告所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和联���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且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彩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全部退还原告张彩清。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杨 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郝婷婷书 记 员 秦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