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闫煜天与被执行人冉生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煜天,冉生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78号申请执行人:闫煜天,男,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冉生国,男,汉族,永昌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煜天与被执行人冉生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对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的转让费及利息52500元,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321执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董奎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