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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执恢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乾安祥昊粮食经贸有限公司鹿场分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乾安祥昊粮食经贸有限公司鹿场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3执恢4号申请执行人乾安祥昊粮食经贸有限公司鹿场分公司,住所乾安县鹿场区。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松原市乌兰大街金钻广场B座12号。申请执行乾安祥昊粮食经贸有限公司鹿场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2015)吉民提字第16号民事判决:一、撤销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松民一终字661号民事判决及乾安县人民法院(2014)乾民初字第1468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全部义务,申请人同意结案。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乾安县人民法院(2015)吉民提字第16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永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明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