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305执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杨洪铭、桂林市山水环保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洪铭,桂林市山水环保有限公司,胡国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5执195号申请执行人杨洪铭,男,196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桂林高新区。被执行人桂林市山水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法定代表人胡国任。被执行人胡国任,男,196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杨洪铭与桂林市山水环保有限公司、胡国任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桂林市山水环保有限公司、胡国任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杨洪铭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询房产、车辆、工商、银行等经融机构机构,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广西泰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桂林市山水环保有限公司、胡国任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杨洪铭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维光审判员  莫达志审判员  杭德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嘉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