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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4财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邢跃宗与高奎林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邢跃宗,高奎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4财保53号申请人邢跃宗,男,195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申请人高奎林,男,64,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申请人邢跃宗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高奎林工资帐户×××内的30,000元予以冻结。担保人郭淑兰自愿用位于××旗号房屋(蒙房权证鄂温克族自治旗字第XX**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高奎林工资帐户×××内的30,000元。案件申请费320元,由被申请人高奎林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敖 骄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建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