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3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高兴全、于学廷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兴全,于学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3执16号申请执行人:高兴全,男,196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楼村村民,现住。被执行人:于学廷,男,196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新兴村村民,现住。申请执行人高兴全与被执行人于学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于2016年6月23日作出的(2016)鲁0503民初15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主文为:一、被告于学廷于2016年12月15日前支付原告高兴全劳务费45000元;二、若被告于学廷不能按时履行第一项协议内容,应向原告高兴全支付劳务费55000元。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借款本金55400元及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于2017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告知书、传票及报告财产令等,责令其在10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义务。本院依法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和支付宝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东营市河口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土地和房产等不动产信息。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作出决定书,依法将被执行人于学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经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仍未实现债权。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503民初15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持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卫青审判员 张红卫审判员 罗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羽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