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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2民初1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杨晓平与张亚南、冯国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晓平,张亚南,冯国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82民初1506号原告:杨晓平,男,1960年8月8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被告:��亚南,男,1966年1月23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被告:冯国珍,女,1967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原告杨晓平与被告张亚南、冯国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晓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亚南、冯国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晓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张亚南、冯国珍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6万元;2.判决被告张亚南、冯国珍归还自2012年2月21日到2017年2月21日五年借款利息56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张亚南因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于2012年2月21日向原告借款56万元,并约定按2分的利息计算,借款后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一直未能还款。被告冯国珍与被告张亚南系夫妻关系,此系��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还款。被告张亚南、冯国珍未到庭未发表答辩意见。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1、借条一张。本案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2年2月21日,被告张亚南向原告杨晓平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杨晓平人民币(急用于工程)现金伍拾陆万元整(560000),利息按2分计算”。被告张亚南与冯国珍原为夫妻关系,在2012年6月27日登记离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约返还借款。原告杨晓平与被告张亚南56万元的借贷关系由借条予以证实,合法有效,原告杨晓平要求被告张亚南归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自2012年2月21日起到2017年2月21日止的按年利息20%计算的利息56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借款发生时,被告张亚南、冯国珍系夫妻关系,故以上债务应认定为被告张亚南、冯国珍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张亚南、冯国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本案答辩、举证、质证等权利的放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亚南、冯国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晓平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6万元、利息56万元,合计11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400元,由被告张亚南、冯国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汤震球代理审判员  蒋小蓉人民陪审员  虞惠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卢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