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24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被告人阚某一阚某二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阚某一,阚某二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24刑初161号公诉机关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阚某一,男。被告人阚某二,男。法库县人民检察院以法检诉字刑诉(2017)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阚某一、阚某二犯故意伤害罪一案,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检察员李思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阚某一、阚某二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刊日16时许,被害人刘维友与儿子刘某(另案处理)来到法库县法库镇沙河广场出摊卖冰淇淋时,刘某见一女子(阚氏父子代理酒品牌的厂家业务员,欲在此进行促销活动)占了其平时摆摊的位置,便让女子离开。女子遂拨打被告人阚某二、阚某一电话陈述情况。十几分钟后,阚某二到达现场,随后阚某一带领人员驾车亦赶来现场。刘维友、刘某父子与阚某二、阚某一父子因争抢摊位一事发生口角,阚某一上前推冰淇淋车,被刘某制止,阚某一便用拳头打刘某面部,随后刘某、阚某一二人厮打在一起,厮打过程中,刘某将阚某一鼻部、左肩打伤。阚某二见状上前殴打刘某,刘维友上前拉架,阚某二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打在刘维友头部,致其头部流血。随后,阚氏父子欲离开,刘某拽住阚某二手腕,刘维友技住阚某一衣领,阚某一见无法离开便用拳头打向刘维友肋部,致其肋部骨折。经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辽大司鉴【2014】法医临鉴字第534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刘维友多发肋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肋骨骨折评定为十级伤残。2017年5月3日,法库县公安局将被告人阚某一、阚某二传唤到案。2017年6月14日,阚某二、阚某一近亲属与被害人刘维友签订和解协议,刘维友对阚某二、阚某一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书证案件来源、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阚某一、阚某二的供述与辩解,和解赔偿协议书、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制作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阚某一、阚某二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人系共同犯罪,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没有重大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阚某一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阚某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毛玉娜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