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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2执恢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王建中申请执行肖斌、胡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中,肖斌,胡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恢6号申请执行人:王建中,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被执行人:肖斌,男,汉族,住三台县乐安镇。被执行人:胡刚,男,住四川省三台县忠孝乡西街31号附1号。本院在执行王建中与肖斌、胡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王建中依据(2015)三民初字第101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享有债权金额本金13万元及利息,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到位0元,因被执行人肖斌的房产在处置中有暂时不能克服的障碍,而肖斌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导致本案暂时执行不能,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对未清偿债务应继续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善武审判员  陈 烈审判员  曾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蒋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