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3434民初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郑勇诉谢孝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勇,谢孝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4民初658号原告:郑勇,男,1979年9月26日生。被告:谢孝伟,男,1972年8月20日生。原告郑勇诉被告谢孝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郑勇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勇的撤诉行为属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勇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郑勇承担。审判员  黄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