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34民初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郑勇诉谢孝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勇,谢孝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4民初658号原告:郑勇,男,1979年9月26日生。被告:谢孝伟,男,1972年8月20日生。原告郑勇诉被告谢孝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郑勇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勇的撤诉行为属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勇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郑勇承担。审判员 黄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