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321民初1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曹丽丽与安徽依仁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丽丽,安徽依仁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1民初1423号原告:曹丽丽,女,198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委托代理人:赵春礼,砀山县砀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徽依仁服饰有限公司,所在地:安徽省砀山县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曹丽丽与安徽依仁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丽丽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丽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元,由原告张静负担。审判员  张林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