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民终5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沈阳龙之梦国际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与王亮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阳龙之梦国际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王亮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民终58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龙之梦国际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法定代表人:董晨龙,该公司执行副总。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亮,男,197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总经理,住沈阳市大东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亮,男,198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上诉人沈阳龙之梦国际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之梦文化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亮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4民初1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龙之梦文化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诉人承认拖欠被上诉人工资,但是对于拖欠数额无法确定,上诉人单位的所有财产包括账簿以及员工劳动合同等均被长峰公司扣留,上诉人无法取回,上诉人一审时曾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但未获准许。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王亮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王亮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支付2016年1月至2016年10月工资16750元,2、支付2015年8月17日至2016年6月16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297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亮于2015年7月入职到龙之梦文化公司工作,每月工资27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王亮在龙之梦文化公司工作至2016年9月末。龙之梦文化公司从2016年1月起开始拖欠王亮工资,王亮自认龙之梦文化公司在2016年1月至2月期间没开工资,3月开了80%,4月开70%,5月开2500元,6月开1000元,7月没开工资,8月开2700元,9月没开工资。另查明:王亮向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支付2016年1月至2016年10月的工资16750元以及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29700元。2017年2月20日该委作出决定书,决定驳回申请人的仲裁申请。王亮不服,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关于王亮要求支付工资167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龙之梦文化公司对拖欠王亮工资的事实及王亮工资标准不予认可,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已经支付工资的情况,故需承担其举证不能的后果,应给予王亮2016年1月至9月期间尚欠的工资14050元。关于王亮要求龙之梦文化公司给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王亮于2015年7月入职龙之梦文化公司,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因此龙之梦文化公司应当支付王亮11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共计29700元。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沈阳龙之梦国际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王亮拖欠工资14050元;二、被告沈阳龙之梦国际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王亮拖欠工资297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沈阳龙之梦国际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时,当事人未提供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应按月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本案上诉人承认拖欠被上诉人工资,但是对于拖欠数额无法确定,亦不认可被上诉人所主张的数额,但上诉人未能提供拖欠被上诉人工资数额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一审判决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2016年1月至9月工资14050元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被上诉人于2015年7月入职上诉人处,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一审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判决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29700元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沈阳龙之梦国际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徐文彬审 判 员 贺新发代理审判员 郭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佟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