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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4民初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戴承化与安州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承化,安州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4民初563号原告:戴承化,男,汉族,1971年9月5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澧县,现住:贵州省晴隆县。被告:安州平,男,汉族,25岁,贵州省晴隆县人,住晴隆县。本院在审理戴承化与安州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承化于2017年6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戴承化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承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戴承化承担。审判员  陈高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昌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