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4民初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戴承化与安州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承化,安州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4民初563号原告:戴承化,男,汉族,1971年9月5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澧县,现住:贵州省晴隆县。被告:安州平,男,汉族,25岁,贵州省晴隆县人,住晴隆县。本院在审理戴承化与安州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承化于2017年6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戴承化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承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戴承化承担。审判员 陈高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昌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