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1执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县支行、王建锋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县支行,王建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1执68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县支行,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新大街66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112184845435XM。被执行人王建锋,男,1981年4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建锋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建锋在本院尚有多起履行金钱给付的执行案件未了结,其工资收入已被本院执行另案依法逐月扣划,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存款已被本院依法冻结,目前难以变现处理。其所有的坐落于青田县瓯南街道青阜路16号的房产已被本院执行另案依法处置中,本案等待参与财产分配。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121执68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林 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孙肖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