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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2民初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邯郸市祥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贺玲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市祥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贺玲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2民初852号原告:邯郸市祥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雪驰路58号。法定代表人:常天锁,系该公司经理。被告:贺玲玲。邯郸市祥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贺玲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邯郸市祥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邯郸市祥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邯郸市祥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驰人民陪审员 杜      志      霞人民陪审员 孙文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萌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