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1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传乐与郑建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传乐,郑建芳,郑州房朝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1692号原告:王传乐,男,199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峰,河南金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郑建芳,女,195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华,河南大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第三人:郑州房朝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127号院25层2504号。法定代表人:马玉芳,任经理。原告王传乐与被告郑建芳、第三人郑州房朝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原告王传乐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第三人郑州房朝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传乐撤回对对第三人郑州房朝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赵东雅人民陪审员 孙丽君人民陪审员 张伟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悦 关注公众号“”